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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會議展覽活動擴大補助計畫

一、緣起:
高雄市政府為獎勵於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舉辦會議、展覽或活動等,並帶動觀光,活絡本市觀光旅遊及周邊產業發展等,特訂定本計畫。
二、主辦機關: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辦理期間:計畫公告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
四、補助對象:
(一)依我國法律設立之法人、大學、專科學校、學術研究機構或人民團體,除政治團體外,於本市舉辦會議、展覽或活動者,得依本計畫申請補助。
(二)本計畫之補助,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主辦單位有二個以上時,應自行協調申請單位。
(三)主辦單位為外國法人或團體者,應由國內專業會議展覽服務業、旅行業或活動舉辦地點之場地經營業者提出申請及接受補助。
五、補助條件:
於本市實體辦理會議、展覽或活動,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為限:
(一)會議、展覽或活動期間主辦單位及會議、展覽或活動參與人員須於本市合法旅宿業至少住宿1晚,且其住宿需達100人以上或50間雙人房型以上。
(二)參與人數達1,000人以上之會議、展覽或活動。
六、補助標準及原則:
(一)本計畫補助項目包括補助款、商圈夜市券及會展交通票券(QR code),每案補助項目合計等值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會展交通票券(QR code)以符合前條第1款之補助要件者始得申請。本局得依申請案件之內容,於補助額度內核定補助。但案件性質特殊而有增加補助者,應經本府專案核准,始得為之。
(二)補助原則:
1.同一申請單位以同一年度補助兩案為原則,政府補助款額度不得超過該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2.補助款相關費用,項目、數量及金額應合理編列,除活動計畫書所列之支出外,其餘均不予補助。
3.補助款不得支用於常態性人事費、硬體建設費用、購置資本門設備。
4.經本局核定補助後,如實際情形未達本計畫第五條規定要件者,本局將不予撥付補助款。如實際情形雖達本計畫第五條規定要件,惟未按原活動計畫書執行或實際執行情形與原活動計畫書差異誤差超過25%者,本局得廢止其獎勵或扣減補助項目。
5.若核定後領取之商圈夜市券及會展交通票券(QR code)數量多於實際人數者,應於成果報告書說明理由,並將剩餘之票券卡片或等值現金歸還本局。若有轉售或其他不當使用之情事,相關法律責任概由申請單位承擔,且不得再次提出本計畫之申請。
6.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區公所主辦、合辦、承辦之會議、展覽及活動計畫不予補助,且不得以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詳情請至:https://www.khmice.org.tw/xmdoc/cont?xsmsid=0O17958503737769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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